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比照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生活费。
基本案情
王某入职某项目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止。该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停工,截止2022年诉讼时未通知复工。公司停工后,王某每月为项目公司报税至2021年12月,期间未到其他公司就业。项目公司支付了王某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资,王某起诉来院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的工资。
法院判决
某项目公司支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王某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并按照雅安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王某自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的工资。
法官说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停工、停产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姑且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王某仅为公司报税,并未提供正常劳动,该期间工资依法参照当时雅安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