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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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某医院劳动争议案
来源:草坝法庭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9日  阅读量:35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基本案情

  吴某自2011年6月起到某医院工作。2020年4月,吴某到上海市某医院进修,进修时间一年,医院为吴某支付进修费用28530元。同时,吴某承诺进修结束后回医院连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十年,若违约自愿按照进修学习费用的3倍支付违约金及处罚费用。同年10月1日,吴某提前结束进修后回到医院上班,直至2021年9月提出辞职,并于2021年10月14日正式离职。医院认为吴某违反双方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离职,应当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培训费损失。

法院判决

  吴某支付某医院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吴某违反2020年4月进修时承诺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