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8日,某劳务公司与张某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后张某被派遣至关某公司工作。2018年5月27日,张某因搬运大理石砸伤右腿。2019年7月4日,张某此次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张某向某劳务公司和关某公司索赔未果,提起诉讼要求二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由某劳务公司赔偿张某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
某劳务公司系本案用人单位,关某公司系用工单位,张某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张某因工受伤,应由用人单位某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因以存在过错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为前提,张某在工作中因搬运大理石砸伤右腿,并非用工单位原因造成张某损害,张某亦未举证证明用工单位存在过错,故对张某要求关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