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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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水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草坝法庭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9日  阅读量:14

  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1日,张某入职某水务公司工作。公司制定的《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事先又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在上班开始后15分钟仍未到工作岗位上班、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5分钟或提前15分钟上下班的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两天正常工资。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累计旷工达十五日者、试用期员工旷工一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工作中,张某存在上班迟到超过15分钟但最长时间均不足半天的情况,公司以张某累计旷工达十五日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某水务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

法官说法

  迟到、离岗、早退15分钟即算做旷工,旷工一天扣两天正常工资的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按照实际旷工时间认定,不能直接认定旷工一天,这种扩大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显失公平,应认定条款无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累计旷工达十五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张某不存在旷工达十五日的事实,故公司以张某旷工达十五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