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取消住房等福利保障,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孙某入职某电子公司从事销售督导工作。该公司实行差旅费固定补贴,并按月随工资发放。2022年4月前,公司实行一人负责一个区县的督导工作,并在除雨城区外的区县通过租房的方式为员工提供住房保障。2022年4月,公司对督导区域进行重新调整、划分,调整后孙某负责三个区县的督导工作,并在其中一个区县继续采用租房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孙某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实质属于降薪,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某电子公司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电子公司调整督导工作管辖范围,从原来的一人负责一个区县的督导工作且采用租房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变更为现在的由孙某负责督导三个区县的督导工作,虽在其中的一个区县继续采用租房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在差旅费不变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孙某收入下降,对此双方并未协商一致,故孙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电子公司应当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