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多年,用人单位以其入职前曾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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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港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8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原告薛某曾于2012 年2月27日经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6月,薛某与被告某铁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8月25日某铁路公司以薛某曾受到刑事处罚为由,与薛某解除劳动合同。后薛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薛某诉讼请求,薛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与薛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薛某于2012年2月被判处犯危险驾驶罪,此时薛某尚未与被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薛某于2013年6月入职被告公司工作,双方于2013年6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薛某入职时,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对薛某入职资格审查的义务,被告公司与薛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对薛某入职条件的认可。在薛某工作了长达六年后,被告公司因薛某入职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薛某解除劳动关系,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薛某要求被告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与薛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