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统筹待遇应承担责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东港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8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于2018年7月入职被告某科技公司,但该公司未及时为刘某交纳社会保险。2019年7月19日该公司为刘某补缴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2019年7月,刘某因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49164.37元。其中纳入统筹可报销总费用为31815.74元,个人负担17348.63元。

  按照刘某参保地医保报销规定,已参保单位新增首次参保人员,自实际办理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个人账户待遇,连续缴费第七个月起享受统筹待遇,因刘某所在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刘某未能享受统筹报销。

  刘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刘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31815.74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刘某支付医疗费损失31815.74元。

裁判理由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故被告公司应在刘某入职后按时足额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但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虽于2019年7月19日为刘某补缴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社会保险,但因不符合当地医保报销规定,导致刘某支付的医疗费31 815.74元无法享受统筹待遇,未能报销,被告公司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