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被告王某到原告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出纳。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王某交纳社会保险。王某曾因车祸致听力下降,并将此事在试用期内如实告知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徐某称“不要着急,慢慢来”。后王某因听力下降在工作出现瑕疵。2020年8月23日,徐某与王某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口头辞退王某,要求王某写辞职报告,王某拒绝书写后当日离职。
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9375元。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王某经济赔偿金9375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公司向被告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9375元。
裁判理由
王某虽因入职前车祸存在一定程度的听力下降,但在试用期间已告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试用期后,虽王某因听力障碍导致工作确有瑕疵,但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调整王某工作岗位或建议其使用助听器的方式使王某更好为公司工作,然用人单位直接以王某不胜任工作、违反财会制度为由辞退王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