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探望岳父母,属“上下班途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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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江浦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8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武某为C货物搬运公司职工,工作时间为早8点至晚8点。2018年8月,武某晚上8点下班后先去岳父母家探望,8点30分左右从岳父母家返回自己住处的途中,武某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武某之子申请,淮安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武某受到的此次事故伤害为工伤。货物搬运公司认为武某下班后未直接回家,而是去其岳父母家逗留再返回自己住处,不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根据立法精神,这里的“父母”不应当机械地理解为自己的父母,也应当包括配偶的父母。本案中,武某在下班途中探望岳父母,属人之常情,在短暂停留之后返回自己住处,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人社局认定武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启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单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还包括在合理时间内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比如上下班接送子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