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在D机械加工厂从事车床工工作,与加工厂签订《劳务合同协议》,约定由加工厂每月支付杨某210元用于自行购买医疗、工伤等保险。2018年5月,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无事故责任,杨某申请,人社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加工厂认为,人社局认定加工厂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错误,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无事故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本案启示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不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