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某生于1981年5月。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朱某在A医用制品公司工作,但该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离职后,以无法补交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承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告未达到退休年龄,现向被告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属于上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本案启示
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方可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发现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应及时向社保保险征收部门进行投诉,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