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毕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到企业上班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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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江浦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8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旅行社通过网络应聘信息与大四学生张某取得电话联系,经协商一致,张某于2018年5月到旅行社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月工资3000元。工作期间,旅行社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发放工资,张某工作至2018年6月,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旅行社拖欠张某工资5200元。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旅行社向张某支付工资5500元、二倍工资差额3000元。旅行社不服,诉至本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临毕业大学生已年满16周岁,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旅行社在明知张某身份的前提下仍予以聘用,故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因旅行社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发放过工资,故对张某主张旅行社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拖欠工资的诉求,应予支持。

本案启示

  临毕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临毕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用人单位招聘临毕业大中专院校学生,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降低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