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月,D劳务公司承包了建筑工地的劳务项目,将其中的木工劳务分包给包工头,李某于2018年3月受雇于该包工头到涉案工地工作。2018年4月,李某做工时左拇指被电锯割伤。李某受伤后,一直未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5月13日,李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超过法定一年申请时间而未被受理。后李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劳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以李某提供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李某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但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启示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在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劳动者应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超过法定一年申请时间,劳动行政部门则会以劳动者超过申请时间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