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患病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违反者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简要案情
2007年3月,孙某进入江苏某建筑公司工作,被派至公司承包的工程工地工作,先后从事塔吊驾驶员、机械维修、水电工种。2017年度孙某工日单价170元,月工资收入5100元。2017年10月,孙某由于工作时间较长,过度劳累,被公司领导发现其言行举止与常人不符,公司派员将孙某送至老家,并催促孙某父亲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孙某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建议住院治疗。2018年2月28日,建筑公司向孙某发出《通知》,称因其工作岗位的特殊性,目前的身体状况无法确保安全,公司又无其他合适岗位,因此,从人身安全性出发,公司决定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并额外另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孙某。该通知孙某的父亲于2018年3月6日收到。后孙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以立案依据不足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孙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职工患病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违反者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孙某从2017年10月16日患病,医疗期为24个月,在2018年2月28日建筑公司解除了与孙某的劳动合同,显然违法,应按规定支付孙某赔偿金,故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患病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违法解除支付的不是经济补偿金,而是赔偿金,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还应支付病假工资和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