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公示,即使未公示,但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作出特别说明,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简要案情
2016年5月17日,王某与江苏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工种为缝纫工;劳动合同中还特别说明王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符合国家法律和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2016年9月20日,因王某身体不佳,向公司请假,假期从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满后,王某再次请假,期间为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0月16日。假期期满后,王某再未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无故旷工可随时解雇;旷工为未经请假或未经获得批准,私自不来公司上班的,旷工1天扣3天工资;请假制度:员工确因事或病需要请假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员工有下列之一者,公司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有关部门处理:(8)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旷工达三次者。2016年11月11日,公司以王某旷工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对其仲裁请求未予支持。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注明“王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符合国家法律和公司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故公司的规章制度对王某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听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安排和监督,并忠诚、勤勉的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也应严格遵守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而不能自由决定上班或者不上班。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应该在招工的过程中将单位的规章制度向员工提示清楚,或是公示在单位明显的地方,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对双方都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