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应及时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续签的,也不能举证证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劳动者的原因的,用工单位也未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立即停止用工,依法应从次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另一倍工资。
简要案情
2007年,何某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至2014年,何某离开单位。2014年9月,何某再次到该建材公司上班,于2015年1月1日,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何某从事混凝土管桩生产工作;该建材公司承诺每月保底工资为3000元,实行基本工资和计件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根据何某的班组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何某工资。建材公司为何某参加了社会保险。2016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何某继续在该建材公司上班。2018年4月22日,何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5月22日,何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何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0000元(16月*5000元)。该委裁决:建材公司支付何某双倍工资39516.85元。何某与建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举不出证据予以证明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也未举证证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何某的原因,该公司也未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立即停止用工,依法应从次月起向何某支付另一倍工资43489元。
法官寄语
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该做到规范用工,应该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及时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续订劳动合同既是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少数人借助仲裁或诉讼的合法形式来恶意维权,避免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