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50岁,与河北省某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地点在河南省许昌市一家超市,工作内容为搬运货物。张某入职半年后,一次搬运货物途中被砸伤,张某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无法确认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由此向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张某提供证据有:张某被砸伤时的录像、工作证、劳务协议等资料。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本案中,张某虽然没有与湖北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中明确规定工作岗位、薪酬标准、合同期限和约定张某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说明双方就工作岗位、薪酬标准、合同期限等内容已经达成合意,且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行为发生,从形式上已具备劳动合同签订要件。虽然张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所有条款,但并不影响已约定条款及整个文件的效力,这份劳务协议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等同的作用,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