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6年6月到某汽车客运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2月李某在车辆驾驶途中,突然身体不适,后经医院治疗确诊为高血压,医生建议其休息并出具疾病证明书。李某病休结束回单位后,客运公司提出调岗方案,李某未同意,客运公司以其不服从分配为由,于2019年9月15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为赔偿金事宜,于2020年1月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客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认为客运公司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对李某主张的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评析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某于2019年2月初突发高血压,病假结束回原岗位工作,开了一天车后经单位医务室测量其血压仍偏高。客运公司获知该情况后认为李某的身体状况对驾车有重大安全隐患,与李某协商拟调整其从事调度工作,工资待遇不发生变动,劳动强度低于原岗位,让其身体进行休息及恢复。李某不同意,客运公司又提出让其从事内勤工作等岗位调整方案,李某还是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对单位提出的岗位调整方案均不同意,消极对抗,无故缺勤。2019年7月12日客运公司向工会征求意见,2019年9月15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客运公司从安全生产角度调整李某驾驶员岗位工作,目的是让李某身体进行调整,李某不服从安排拒绝上班且有旷工行为,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