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为来华工作外国人申办就业证,能否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江门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8日  阅读量:5

简要案情

  法国人D先生与法国商务投资署(Business France)签订承诺函,约定:D先生作为法国国际企业志愿者,被派遣到法国A公司工作,服务期为1年,A公司将工作津贴通过法国商务投资署转到D先生在法国的银行账户。其后D先生作为A公司的技术人员被安排到位于江门的国内H公司工作,H公司为D先生提供吃宿、上下班交通、办公室等服务,并与其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A公司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2015年3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批准D先生在H公司担任工程现场安全主管,4月27日D先生获得《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限至2017年2月28日。2016年3月31日D先生离开H公司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H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经审理后,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D先生所持《外国人就业证》能否证明其与H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点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实施就业许可制度,须先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申办《外国人就业证》,获得在中国合法就业资格。由于A公司是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注册登记,A公司在国内设立的合同执行处也不是独立法人,不符合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和居留许可的要求,故此,由H公司代A公司为D先生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但劳动报酬由A公司支付,H公司与D先生签订的《A公司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仅用于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并非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签订劳动合同。D先生既未能证明其向H公司提供劳动或从事的是H公司安排有报酬的劳动,也未能证明其提供的劳动是H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仲裁委不确认D先生与H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国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实行严格的就业许可制度,由于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无法为其派遣的来华工作人员申办就业许可,而国内的用工单位作为申办主体时,容易引起法律风险,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解决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