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后实发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差额部分需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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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密云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8日  阅读量:33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9年3月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客房服务员,月工资构成为本薪、保险补贴、假日三薪等。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2月,周某离职。2021年1月,某公司为周某补缴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周某个人负担部分为5000元,周某将在职期间每月社保补贴返还某公司。后周某认为其返还社保补贴及承担补缴社保个人负担部分后,实发工资低于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某公司则主张在2019年12月、2020年12月补发过工资,核算后每月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相关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故在核算某公司支付周某工资是否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将保险补贴、法定假日工资等予以剔除。某公司虽提出在相应月份支付款项作为补发当年度工资,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系补发当年度工资,且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故在核算劳动者工资是否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应按月统计,某公司在年底补发款项不应视为补足最低工资差额。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需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某工作期间工资差额。

法条链接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