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钟某于2014年4月24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为此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6月15日,钟某向某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表》,其中本人声明部分内容为“钟某于2019年6月15日因辞职而正式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对下列事项予以确认:1、用人单位与辞职人办理离职的程序合法,双方均无任何劳资争议、纠纷……4、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辞职人离职前的一切工资(含加班加点工资)及工资性补贴、补偿(以辞职人签收的离职工资单的日期及金额为准)”。之后,钟某因补偿问题与某公司发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2014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加班费及高温津贴等给付请求。案经仲裁及一审法院审理,均驳回了钟某的相关诉请。
争议焦点
钟某在签订已领取合法薪酬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某公司是否仍需支付加班费及高温津贴等?
案件点评
劳动者在离职时与用人单位已就领取全部合法薪资等“清洁性条款”达成一致,事后又反悔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当就上述条款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钟某在《辞职申请表》“本人声明”一栏中确认已领取合法薪酬,但事后认为其签订《辞职申请表》时没有“员工辞职申请表”、“辞职原因”、“本人声明”、“辞职人签名”及“辞职人”等内容。本案结合钟某的陈述以及综观该《辞职申请表》的整体内容,并不存在套打的痕迹,且钟某并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以证明某公司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钟某的反悔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要求支付加班费及高温津贴等主张不予支持。
近年来,随着我国不断加大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力度,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对传统劳动用工管理模式产生一定的冲击,劳动人事争议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承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型企业由于订单数量少,面临极大的经营困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易发生纠纷。据统计,2020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6154宗,相比2019年上升9.7%,结案6370宗(含余案441宗),仲裁结案率为96.59%,法定期限内结案率100%;立案受理涉及劳动者7680人,涉及金额20524.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