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在缺乏佐证的情况下单纯以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影响其身体健康为由拒绝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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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8日  阅读量:8

简要案情

  刘某是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在2019年1月16日向某公司提交《请假条》,内容为“由于公司设备不环保,对本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伤害,本人拒决(绝)上班,望公司改好环保设备后通知本人上班”,之后便于2019年1月16日、17日、20日、21日、22日没有上班。某公司对刘某提出的请假申请作出警告处理,并于同年1月23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刘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案经仲裁及一、二审法院审理,均驳回了刘某的相关诉请。

争议焦点

  某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案件点评

  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有诉求应通过合理途径反映相关情况,而不能在缺乏佐证的情况下仅以单位设备不环保为由拒绝上班。本案中,刘某以“公司设备不环保,对本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伤害”为由主张其不上班的行为虽看似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在刘某既不能举证证明某公司设备未达环保要求而对其健康产生危害的事实,也无法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以证明刘某的身体条件不适宜在某公司工作的情况下,刘某未经公司批准无故缺勤属旷工行为,故某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