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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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8日  阅读量:9

简要案情

  张某于2013年3月12日到某公司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8年3月23日,张某工作时不慎压伤右手掌及手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受到的上述伤害为工伤,并确认其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伤残拾级。随后,张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案经仲裁及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支持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鉴定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诉请,但不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给付。

争议焦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认定?

案件点评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据此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本案中,张某入职某公司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因张某工作期间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故其仍可要求某公司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但由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故其请求用工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为更好地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议参照2020年12月31日印发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所在从业单位自愿选择为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等八类非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及时有效分散从业单位的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