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徐某等人担任某公司安管部门的监控员。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因物业服务企业的特殊性,2月3日至同月9日期间徐某等人均正常出勤。当时有关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尚未明确,公司向员工传达该期间属于加班。同年4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迟延复工期间工资。其后,某公司拒绝支付员工加班费,仅表明在该期间上班的员工可给予补休处理,但至仲裁庭审之日,仍未安排补休。徐某等人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案经仲裁及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某公司是否应向徐某等人支付所承诺的迟延复工期间正常工作的加班费?
案件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协商并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徐某等人请求2020年2月3日至同月9日的加班费,该期间属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内容,上述期间正常上班工资本应按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但如双方重新约定的支付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既然某公司曾向徐某等员工传达在延期复工期间正常上班的属于加班,该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后,某公司既未按承诺支付加班费,也未及时安排徐某等人补休,故该公司应按约定以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徐某等人该期间上班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