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 侵权损害与保险给付部分赔偿项目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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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仓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5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张某是太仓某电子公司的员工。2014年8月,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5年初,张某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离职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鉴定费并获得了劳动仲裁的支持。但公司却表示不服,认为张某在事故后已经起诉了肇事方,也获得了包括伤残赔偿在内的赔偿款项,因此单位再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话,属于重复赔偿,显然不合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张某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鉴定费用。

法官点评

  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往往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张某的事故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其一方面可依侵权责任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即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对于上述几项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则采取兼得原则。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经获得伤残赔偿为由免除自身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