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15年距退休不足5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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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仓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5日  阅读量:37

基本案情

  李某在1988年进入某纺织企业从事挡车工,1998年开始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也开始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11月,李某查出患有直肠癌后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医嘱建议长期休息。之后,李某休病假未再工作,纺织企业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支付李某病假工资。2014年5月,纺织企业认为李某休病假已经超过两年,医疗期已满,遂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同时中断了社会保险的缴纳。李某认为,其在企业已经连续工作了20多年,还有半年就到退休年龄,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行为,故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9560元。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而第四十二条第(五)又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即使李某的医疗期已满,但由于其在纺织企业工作已满十五年,且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条件,纺织企业以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