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用工 用人单位应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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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仓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5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梅某系太仓某建材公司的会计,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建材公司为梅某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1月15日,梅某离职。离职后,梅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后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需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原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梅某与建材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30日期满,期满后梅某继续在建材公司工作,因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与梅某续订劳动合同,故判决建材公司支付梅某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

法官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避免因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导致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因此,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上一期合同期满之日起的次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最长为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