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员工再就业遭违法解除 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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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仓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5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公司食堂的保洁工,2013年4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张某继续留在公司的食堂工作。2014年初,公司召开人事会议,通知包括张某在内的三名员工过完春节就不要来上班了。后张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经审理,法院确认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在张某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不符合享受赔偿金的条件,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其中并不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张某在2013年4月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也自2013年5月起正式结束。退休后张某虽仍在公司食堂工作,但此时与公司已不是劳动关系,而为劳务合同关系,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张某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主张赔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