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负责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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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仓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5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起,武某在太仓市从事玻璃制品的生产销售业务。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武某名下公司拖欠了36名员工2013年部分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58169 元。后为逃避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武某于2013 年12 月中旬弃厂逃匿,并停用原手机号码,中断与员工的联系。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举报后介入调查,并于2013年12月16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但武某一直拒不支付。2015年4月8日,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部分员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执行案件已执行和解结案。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点评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的正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多年来,老板恶意欠薪现象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形,劳动者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