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可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如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概要
杨某于2016年4月6日入职某网络公司,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6月29日。2017年2月24日网络公司以杨某“在公司内网发布个人绩效信息,讨论绩效制度,声讨、诽谤跨级领导,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双方就该解除决定合法性发生争议,杨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网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络公司为证明解除决定的合法性,提交若干证据,其中:1、公证书,网络公司据此主张杨某曾于2017年1月24日、2017年2月22日发贴在公司内网讨论绩效、捏造事实诽谤上级同事、发表不实言论损害公司声誉、泄露内部管理沟通邮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2、公司规章制度。网络公司据此主张“在媒体、网络等渠道随意发表不实言论者,或损害公司、合作伙伴、同事等声誉、士气、影响工作环境者”、“以任何形式讨论或泄露个人工薪、绩效”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杨某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仅是在公司内网发帖讨论绩效打分,但并未实际说出绩效分数、绩效考评内容以及绩效工资金额,不属于泄密;发帖仅是希望得到公司重视,以及时回复员工对于绩效的复议申请。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公司内网发帖的行为事出有因;杨某发帖仅就绩效考评结果的变化是否合理以及公司处理方式是否得当进行评论,并未披露其个人或他人的具体绩效考评数据;且杨某发帖内容并不存在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有恶意毁谤他人的情形。故本案中,网络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合法事由,构成违法解除,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论理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网络公司虽援引公司规章制度主张杨某在公司内网发帖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但一则无证据证明杨某发帖内容有捏造、虚构情节,二则该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合理性。据上,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用以规范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加强企业管理,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援引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间劳动关系,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