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者可要求多家用人单位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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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淀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5日  阅读量:28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时,对劳动者主张的工资等涉及给付内容的诉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裁判由多家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要

  2017年6月,余某提起诉讼,要求理财公司、软件公司向其支付工资8000元。

  余某称,2016年10月经软件公司招聘在理财公司从事APP研发工作,面试及工作地点均位于理财公司,平日由理财公司技术总监、软件公司项目经理共同管理,日常通过理财公司的打卡机记录考勤。软件公司曾承诺月工资8000元,软件公司已支付10月工资1682.14元,11月工资7182.72元,此后未再支付工资。2017年1月起,研发项目由理财公司技术总监直接管理,理财公司按照1万元的标准支付了此后的工资,但拒绝支付2016年12月工资。理财公司不同意支付2016年12月工资,称APP项目研发工作已经外包给软件公司,2016年12月底软件公司擅自撤场,公司无奈之下接手软件研发工作。软件公司亦不同意支付2016年12月工资,主张其公司仅代为组建研发团队,项目开展和人员薪资均由理财公司负责。

  法院审理后查明,理财公司与软件公司间确签订《手机软件开发合同书》,但并未向余某出示或说明过该合同。理财公司与软件公司均未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虽入职OFFER由软件公司出具,但余某面试、工作内容、工作邮箱、考勤管理等均依托理财公司的相应管理系统完成。故海淀法院判决软件公司向余某支付2016年12月工资8000元,理财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论理释法

  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者可就给付内容要求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两公司均未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余某从事APP项目研发工作,该项目系理财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余某的工作地点位、考勤等均指向理财公司。上述情形足以导致余某对劳动关系的主体产生混淆认识。

  故考虑到两家公司合作开发APP项目,在同一地点办公、共同管理团队成员的情况,法院采信余某的主张,判定理财公司对软件公司的工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