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判断双方间是否存在劳动管理关系,是否存有用工管理。
案情概要
2017年8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科技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李某称,2016年2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女士面试后入职,在职期间按照叶女士的安排从事微信公众号的内容编辑及推广工作,月工资标准1.5万元。科技公司则主张,双方间并无劳动关系,李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女士的私人助理,属于私人雇佣;李某编辑及推广的微信公众号为叶女士个人所有,与公司无关;李某的劳务费用由叶女士按月以微信或支付宝方式转账支付。
海淀仲裁委审理后查明,虽微信公众号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女士个人注册,但微信公众号主要内容为报道公司活动、推广公司业务、推销公司产品;虽叶女士以个人微信或支付宝向李某支付报酬,但叶女士的微信、支付宝亦用于收取公司业务款。最终,海淀仲裁委裁决认定李某与科技公司间的存在劳动关系。
论理释法
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其中用工管理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这种用工管理集中表现为: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监督劳动者的工作。
本案中,虽李某工作内容指向的微信公众号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女士个人注册,但李某的工作是在叶女士的管理下开展和完成;虽李某的工资是由叶女士以个人微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支付,但叶女士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亦用于收取公司业务款。鉴此,考虑到叶女士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的特定身份,本案中,科技公司与李某间确实在接受与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表现出了用工管理色彩,故科技公司与李某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