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解整治向外迁解约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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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朝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5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08年2月28日入职某电器公司,担任厨师,月工资3900元。2017年8月因受北京市疏解整治政策的影响,某电气公司决定将位于本市朝阳区的办公地点搬迁至本市通州区。在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杨某认为新的办公地点太远,通勤时间太长,同时对于新的工资标准不满意,故不愿意到新的办公地点工作。在公司搬迁后,杨某不再到公司上班,该电器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电气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电气公司受北京市疏解整治政策的影响,搬迁办公地点,同时与杨某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电气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之规定,应依法支持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故判决某电器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9,000元。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因本市疏解整治政策外迁变更,办公地点,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交通补助,提供班车,推迟上班时间等措施,减少因工作地点变更给劳动者带来的影响。劳动者同意到新的办公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该情形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所规定的情形,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当经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