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销售代理等。李甲系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市场部经理,李乙系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2017年4月,刘某经朋友介绍到李甲处工作,主要负责在网络上发布房屋销售信息,将有购房意向的客户带至项目现场看房。期间,刘某主要受李甲管理,由李甲安排具体工作,并由李甲发放报酬。工作期间,刘某与李乙通过微信交流业务,2018年4月18日,李乙给刘某发送信息“客户没有签订合同时都要时刻关注,特别是这样的大单”、“我交代您的事情您要去做,如果有问题中间要及时跟我沟通,这样的单每个环节都要注意”。2018年4月22日,李乙给刘某发送信息“我在安排事情不要给我指手画脚即可!我明天处理安排接机及安排人氧立方接待那客户!你负责带你那组客户……”、“我再次强调,我跟您说过话请用脑子记得,不要我再重复,同时不要什么事情都让我去帮您解决!你到公司一年到了,如果什么事情都是我解决,用你干嘛!”2018年4月23日,李乙通过微信语音告知刘某“你明天过来办那个离职手续吧,不要跟我再说了,你该拥有的佣金,我会给你”,刘某称“好的”。此后,刘某不再上班。后双方因结佣一事产生纠纷。刘某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刘某与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自2017年4月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答辩称其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在房地产分销行业中,业务人员为提升个人销售业绩,经常会让亲友帮忙介绍客户、带客户看房,房产成交后,业务人员获得佣金再按一定比例分给对方。这在房地产分销行业中已是行业惯例。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事后经过与李甲核实,刘某从2017年4月开始帮李甲带客户看房,其工作均由李甲安排,不受公司考勤等规章制度的约束,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亦未向其发放过工资,更未与其结算过佣金,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之间无书面劳动合同,要判决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实际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而确定,不以当事人对于该种法律关系的主观认识而改变。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系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刘某具备普通劳动者身份的条件。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销售代理,刘某从事的房产中介业务是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从刘某与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市场部经理李甲及总经理李乙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刘某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接受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的工作安排和业务指导,且向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汇报工作情况,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综上,一审法院确认刘某、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刘某于2017年4入职,2018年4月23日离职,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23日。
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