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高温作业工种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发放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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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海南某汽车配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海口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5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6年9月入职海南某汽车配件公司担任电焊工。2014年获得海口市安全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刚入职时月工资为860元,以后逐年增加,至2015年11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年)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2380元。自2006年入职以来,海南某汽车配件公司从未给李某发放过高温补贴。李某于2018年11月30日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发入职以来的高温补贴费;2、裁决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发2006年至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0日向李某送达案件逾期告知书,李某因此提出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海南某汽车配件公司应否向李某支付高温补贴问题。双方自2006年9月起就存在劳动关系,海南某汽车配件公司应保障李某依法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海南某汽车配件公司从未向李某支付过高温补贴,考虑到海口市全年高温天气时间较长,且李某从事的电焊工作属于高温作业工种,依据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李某主张海南某汽车配件公司每年应向其支付7个月的高温补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即从2006年9月起至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止,海南某汽车配件公司共应向纪某支付86个月的高温补贴25800元(300元/月×86个月)。二、关于海南某汽车配件公司是否应按不低于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向李某支付工资问题。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海南某汽车配件公司向李某支付的工资并未低于海口市最低工资标准,李某主张海南某汽车配件公司应按不低于同行业同工种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海南某汽车配件公司补发2006年至今低于“同行业同工种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海南某汽车配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