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2日,赵某进入海南某旅游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7月12日,海南某旅游公司向赵某出具《离职证明》,载明:赵某自2018年12月12日入职我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职务,至2019年7月12日,现因公司资金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开展,协商离职,在此间赵某无不良表现。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海南某旅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海南某旅游公司支付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海南某旅游公司是否应向赵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海南某旅游公司辩称其多次催促赵某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赵某明确拒绝,双方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海南某旅游公司针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措施。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海南某旅游公司亦未与赵某终止劳动关系,赵某据此主张海南某旅游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