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超过法定用工时间应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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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海口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5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陈某与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根据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工作需要,陈某同意在保洁部从事保洁工作……陈某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8小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陈某实行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班工资、全勤奖励、各类补助(餐补、交通补、加班补等)、工龄补贴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用相结合的月薪制,月薪工资为每月税前2000元。”陈某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安排保洁员的工作有两班,分别为7:50-15:00、15:00-22:30。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安排陈某每天一班的工作时间,其中的吃饭休息时间不固定。后陈某因加班工资与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产生纠纷。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与陈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安排陈某每周工作六天,每周休息一天,陈某存在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工作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