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应为劳务关系。
基本案情
2018年,61岁的陈某受聘于海南某建筑公司,担任该公司施工项目安全员职务,但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海南某建筑公司拖欠陈某工资,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海南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海南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确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陈某进入海南某建筑公司工作时已六十一周岁,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故不具备劳动关系要求的主体资格,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用人单位即使聘用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实质上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陈某按照海南某建筑公司的要求提供劳动,并接受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陈某要求确认与海南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海南某建筑公司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故陈某上述诉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