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事实
2018年8月8日,车某自入职中山市某物流部,任司机。某物流部未与车某签订劳动合同,某物流部称是车某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车某主张某物流部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166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本案中,某物流部与车某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属实,即便存在车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某物流部未书面通知车某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让车某工作,仍需自车某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故某物流部应向车某支付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13796.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