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袁某2008年8月29日入职某机械公司。袁某于2022年11月3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未享受带薪年休假,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资。该机械公司主张袁某为了多挣提成工资,自己不愿意休年假,属于员工自愿放弃了年休假权利,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且袁某对此不予认可。
请求事项
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该机械公司支付袁某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一致。
案例分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袁某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该机械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已安排袁某休年休假,也未举证证明已向袁某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袁某主张未休年休假,仲裁委员会予以采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该机械公司应向袁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典型意义
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负有安排年休假的义务,不能将该义务转移给劳动者,即年休假不以劳动者提出申请为前提。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导致劳动者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劳动者放弃年休假权利,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提出,用人单位不能将劳动者没有申请休假视为默示放弃。本案意在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