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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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火锅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案
来源:北碚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5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9日,刘某与某火锅店签订期限自当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为月薪制,每月4064元。刘某于2023年8月29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事项

  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16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该火锅店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32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该火锅店未举示证据证明已为刘某参加社会保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某主张该火锅店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予以采信。刘某以该火锅店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要求与该火锅店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火锅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符合前述规定,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刘某于2023年6月29日入职, 2023年8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火锅店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064元/月×0.5个月=2032元。

典型意义

  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劳动者自愿签署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案意在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