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日,王某入职某营业部,工资为月薪制,每月6000元,王某最后上班至2022年12月31日。该营业部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于2023年1月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事项
请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该营业部支付王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6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八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王某于2022年5月3日到该营业部上班,该营业部最迟应于2022年6月2日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营业部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自2022年6月3日起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因王某的最后工作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则仲裁委员会支持由该营业部支付王某2022年6月3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的用人单位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个体工商户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司法实践中,部分个体工商户因员工人数较少,法律意识淡薄,忽视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意在提醒用人单位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