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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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心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1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郑某某于2004年8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先后担任常德市、岳阳市城市经理,后于2013年至离职时担任湘潭城市经理岗位,负责湘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伊利奶粉的销售、售后服务。期间,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9月25日,被告事业部所属销售部下发奶粉销售字[2017]740号关于华中大区反舞弊巡视报告的通报,通报自2017年6月7日至6月30日对华中大区进行例行巡视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其中通报了“湘北区域城市经理郑某某亲属(妻子)参与经销商经营管理,未进行利益关系申报,违反公司规定,给予城市经理郑某某解聘处理,对郑某某亲属(妻子)参与管理的经销商澧县创博贸易有限公司予以关户处理”。2017年10月11日,被告以原告违反《员工奖惩制度》和《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郑某某不服,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天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劳动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对“员工的亲属、同学及前同事在企业外承担的职责或拥有的财务利益与员工现有工作有利益冲突关系,需要申报”。《员工奖惩制度》规定,未按公司要求申报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及私人关系(同学、前同事等)及其在竞争企业、供应商或客户处拥有重大财务利益等利益冲突的,视为重大行为过失,按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保留公司追偿损失的权利。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系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