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长沙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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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心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1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周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进入长沙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作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4月20日,周某某以家人需要照顾为由向长沙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递交《员工辞职申请表》。周某某在庭审中自认该《员工辞职申请表》中的离职原因、申请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均由其本人修改。2018年5月21日,长沙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同意周某某离职,并要求周某某于2018年5月21日前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21日终止。2018年5月15日,长沙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延期管理通知》:“技术部试制件员工周某某,因对自己职责内的工作不负责,自己能力无法达成又未及时汇报情况造成产品H72-840606S右前轮后挡板支架焊合件到货不及时,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决定罚款200元处理……”,长沙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从周某某的当月工资中扣除200元。周某某向本院主张长沙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退还罚款。

  天心法院一审判决:长沙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3055.34元;长沙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罚款200元。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非工资,而是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所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其性质不是劳动报酬。由于该侵权行为存在连续性,二倍工资存在整体性,故该事项的仲裁时效应当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