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9月28日,王某某入职长沙市天心区某火锅店(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李某)工作,担任锅底员一职。2014年12月25日,长沙市天心区某火锅店经工商登记注销。经营者李某于同年注册成立某某火锅店,并于2014年5月19日开业经营。长沙市天心区某火锅店、某某火锅店系同一经营者、同一经营场所。王某某自2009年9月28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一直在该处从事同一工作。2018年5月9日,某某火锅店以王某某超过60周岁为由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王某某火锅店未为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某现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王某某主张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9月28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
天心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王某某与某某火锅店在2014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某火锅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1230元;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未发生变更,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