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诉某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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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心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1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劳动者潘某某(女)1963年出生,2017年入职某清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未缴纳养老保险,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潘某某要求:确认原被告从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原告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金49401元。天心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因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其劳动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天心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潘某某虽已达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立法精神,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应当保护其作为劳动者的和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