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瑞系被告某液压阀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被告处工作至2016年3月份,被告为原告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审理,临河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应视为双方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被告公司有责任与义务在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
劳动者应及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单位不签合同时,要及时申请仲裁。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其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不申请劳动仲裁即超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