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某责任有限公司工人,2018年1月,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被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七级。2020年10月30日,某有限责任公司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参加工作年限不足15年为由,决定李某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合同,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后,李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李某向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七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392.80元(3,219.64元×2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181.41元(3,219.64元×12个月×60%)。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该终局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申请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申请人李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规定是建立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基础上的。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某终止劳动合同时,被申请人李某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需通过劳动获得生活来源,其因工伤事故导致伤残,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需就医、就业,伤残会对李某的生产劳动、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应当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故申请人应当支付被申请人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法官说法
因工致残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不当然丧失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其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应依该劳动者能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予以判断。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则丧失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仍需继续劳动维持生计的,则应当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