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主张已经全额支付了工资,双方对此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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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盱眙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9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考勤表负有保存备查的义务。当劳动者申请仲裁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已付工资承担举证责任。

简要案情

  金某于2015年3月16日应聘至某旅游用品公司从事机修和送货工作,约定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金某向某旅游用品公司出具了一份《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旅游公司4.30号之前工资及保险全部结清,该材料落款处签名为金某,落款日期为6.5号,但是该材料中书写的日期均未注明年份。金某陈述该份《收条》为2017年发放工资时向某旅游用品公司出具的凭证,所书写内容均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后双方就2018年4月工资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某旅游用品公司提供的《收条》中仅注明了“月、日”,未注明年份,某旅游用品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对此仲裁委不予采信。后劳动仲裁依法裁决某旅游用品公司向金某支付2018年4月工资。

仲裁员寄语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应当详细记载工资构成明细,及时与劳动者进行工资支付确认,按照规定保存支付凭证。在双方就工资产生争议时,积极向劳动仲裁或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工资支付情况,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