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单方解除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将离职理由告知用人单位。
简要案情
谢某于2017年2月应聘至纤维公司从事纺丝车间操作工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工作期间,纤维公司与谢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其未依法为谢缴纳社会保险费。纤维公司欠发谢某2019年9月工资5192元、2019年10月工资5036元。2019年10月24日,纤维公司签收了谢某向其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因贵单位对本人存在如下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1、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尚未结算给本人的工资”。谢某因与纤维公司就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遂提起劳动仲裁,后得到劳动仲裁支持。
仲裁员寄语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其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离职原因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